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岳国强,男,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

被执行人:海南致远伟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王尊武。

被执行人:海南致远伟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

法定代表人:梁安华,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海南鸿顺世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黎良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国强与被执行人海南致远伟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南鸿顺世家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琼0107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海南致远伟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岳国强支付退还服务费20000元,海南鸿顺世家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本案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海南致远伟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南鸿顺世家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了以下工作:

一、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向公安部车辆管理、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证券、工商、保险以及不动产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海南致远伟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南鸿顺世家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二、本院在线下向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海南致远伟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南鸿顺世家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海南致远伟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海口*******室、海南鸿顺世家实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海口市*********房进行查找,亦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因被执行人海南致远伟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海南致远伟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系该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将海南致远伟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作为本案执行财产人。经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以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包括银行、公安部车辆管理、不动产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海南致远伟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被执行人海南致远伟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南鸿顺世家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海南致远伟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尊武、海南鸿顺世家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良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海南致远伟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海南鸿顺世家实业有限公司在今日头条网络平台上予以曝光。

六、本院又再次通过上述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苏祥虎

审判员  吴 磊

审判员  刘洪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业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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