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县快大茂镇团结路978号。
法定代表人:孙世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大云,该公司职员。
被告:马玉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玉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因被告马玉德已死亡,特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