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晋中市和顺县牛川乡高邱村人,无业,现住和顺县。 被告:晋中市和顺县牛川乡高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和顺县牛川乡高邱村。 法定代表人:郭永新,职务:村书记。
审理经过
原告刘联诉被告晋中市和顺县牛川乡高邱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晋中市和顺县牛川乡高邱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高邱村村委会给付原告修公园拆迁房款人民币100000元。2、依法判令高邱村委会立即给付原告村往来账欠原告2008年至2012年垫付的福利及工资款30000元。两项合计13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在2012年我高邱村,根据上级号召修建公园,拆除了原告旧院100平米,当时村委规定每平方米补偿1000元,共计100000元,并上报了乡政府,因当时本人服刑,未能处理,村干部也换了几任,所以直拖到现在。村往来账欠原告30000元是原告在村担任村主任从2008年至2012年慰问军烈属和老干部老党员及村支两委干部工资,全由原告垫付了7000元,于2016年村给付原告40000元,还欠原告30000元,至今得不到处理,只好向和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两项诉求款共计130000元,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晋中市和顺县牛川乡高邱村村民委员会未到庭答辩。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给付原告修公园拆迁房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原告2008年至2012年垫付的福利及工资款30000元? 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刘爱林、周世昌、杜如彦的书面证明,证明高邱村三队畜圈卖给了刘富仓(原告的父亲),时间具体不清楚,诉状说的100平米指的就是畜圈。2、往来凭证,证明原告以前任村主任为村里垫付了70332元(2008年—2012年)。3、刘爱林的证人证言,证明1978年其是高邱村村长,畜圈是改革开放的时候卖的,当时是公社把畜圈卖给了刘联的父亲(刘小三),当时量的面积多大我不清楚。 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对原告的以上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3,周世昌、杜如彦未出庭作证,虽刘爱林出庭作证但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经本院审查核对,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6日,被告的记账凭证上显示,原村主任刘联2008年-2012年垫付福利及工资支出70332元。后被告给付了原告40000元,至今被告仍欠付原告垫付的福利及工资30332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修公园拆迁房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在庭审中虽提供了刘爱林、周世昌、杜如彦的书面证明及刘爱林的证人证言,但无法证明高邱村村委拆除了原告旧院或畜圈100平米的事实,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无法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村往来账上欠原告的2008年至2012年垫付的福利及工资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了被告的往来账务凭证,证明原告于2008年至2012年期间为高邱村垫付了福利及工资款70332元、且被告已给付40000元的事实,经本院审查对以上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依法应给付原告剩余垫付款,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晋中市和顺县牛川乡高邱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抗辩等诉讼权利。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晋中市和顺县牛川乡高邱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给付原告刘联30000元。 二、驳回原告刘联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当事人如有以上行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刘联负担1115元,被告晋中市和顺县牛川乡高邱村村民委员会负担3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青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