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严海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新广、王拼(实习),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范金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吴永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严海兵与被告范金城、吴永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严海兵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范金城、吴永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严海兵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严海兵撤回对被告范金城、吴永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严海兵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