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祁秋池,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委托代理人:陈永强,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商丘龙源利昌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A3X6353XH。 住所地:商丘经济开发区北海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吴作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吴作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信阳市羊山新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祁秋池与被执行人商丘龙源利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利昌公司)、吴作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5民初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龙源利昌公司、吴作新未能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证券机构、工商总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除反馈除其名下登记有号牌号码为豫S×××××奔驰牌机动车一辆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对被执行人吴作新挂靠于信阳市全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开发的,位于息县城郊乡××路南侧,桃花苑商贸城A区55套流拍房产交付申请执行人祁秋池抵偿债务。 四、委托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吴作新持有商丘龙源利昌商贸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 五、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吴作新名下的位于息县城郊乡三里村杨庄,土地使用证号为息集建(1990)字第061957号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依法进行了评估拍卖,并以拍卖成交价交付申请执行人祁秋池抵偿债务。 六、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吴作新挂靠于信阳市全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开发的,位于息县城郊乡××路南侧,桃花苑商贸城A区房权证号分别为:信息房权证城郊乡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房产及登记在被执行人吴作新名下的,位于信阳市胜利南路一期工程16号楼二层,房产证号为私字第××号房产。 七、协调息县相关部门对具备办证条件的案涉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以便后期对未付清房款的购房户清收余款。 八、在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吴作新名下的,号牌号码为豫S×××××奔驰牌机动车时,车辆管理部门反馈该车已报废。 九、已向被执行人龙源利昌法定代表人和被执行人吴作新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本院可向其代理律师出具律师调查令。经向申请执行人当面约谈,其同意并书面申请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史训利 审判员 郑鹏飞 审判员 王 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