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建工时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书院南街11号院3号楼12层1233。
法定代表人:仉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蔡小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
审理经过原告北京建工时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小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北京建工时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北京建工时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审 判 员 王 然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