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古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古交市金牛东大街64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瑛,古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科科长。 被执行人山西旺龙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古交市大川西路头南峁蔬菜批发交易市场宿舍2号。 法定代表人段绪旺,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古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山西旺龙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缴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3481674元。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古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关于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行政征收决定书及送达回证;2.履行催告书及送达回证。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山西旺龙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承建福康苑东区二期工程住宅楼、幼儿园项目时,应建人防工程而未建。申请执行人古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和《山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关于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行政征收决定:限被执行人5日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3481674元。现法定履行期限已满,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决定内容。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古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关于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行政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山西旺龙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下达履行催告书后,仍未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3481674元。对于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古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求被执行人山西旺龙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3481674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东杰 审 判 员 张恩忠 人民陪审员 张美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