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程腾瑶,女,住贵州省,系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浩,陕西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家伟,陕西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陕西金镝(榆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程腾瑶因与被申请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亦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人称

程腾瑶申请再审称:1.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2.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由爱亦锐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陕01民初1579号案通过公告向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昂百货店(以下简称青昂百货店)送达了法律文书,该案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判决已生效,执行过程中,法院冻结了程腾瑶银行账户,但程腾瑶对此并不知情,从未申请注册过青昂百货店。2020年10月,程腾瑶前往西安市XX道,青昂百货店系冒用其个人身份信息设立,现青昂百货店设立登记已被撤销。综上,程腾瑶并未实施爱亦锐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无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程腾瑶作为青昂百货店原登记经营人,在(2019)陕01民初1579号案执行过程中,发现被他人冒用身份注册青昂百货店,向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申请撤销登记,该局经审查认为青昂百货店在办理设立登记过程中,构成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伪造他人签名、提交虚假材料骗取个体登记的行为,于2020年10月19日撤销青昂百货店设立登记,程腾瑶以此为证据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程腾瑶申请再审理的理由成立。另外,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青昂百货店申请设立网店时,电商平台的审核流程、核验内容等相关情况予以查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指令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审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胡晓晖 审  判  员    黄宸瑞 审  判  员    吴  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刘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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