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青浦华新镇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毛雪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雨菲,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依芸,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环亚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林嘉信,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上海青浦华新镇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经营公司”)向本院提交强制清算申请书,申请对上海环亚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亚塑料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公告通知了环亚塑料公司,环亚塑料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环亚塑料公司经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于1993年12月1日成立,营业期限自1993年12月1日起至2028年11月30日止,注册资本51万美元。公司股东为林嘉信及申请人华新经营公司。2010年2月18日,被申请人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浦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现申请人以未在法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环亚塑料公司已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符合法定解散事由,但至申请人华新经营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清算,被申请人尚未成立清算组,已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符合申请强制清算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受理申请人上海青浦华新镇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上海环亚塑料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