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人:严祖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申请人:严灿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代理人:罗朝芬(严灿华之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严祖平申请认定严灿华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严祖平称,请求宣告被申请人严灿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严祖平为被申请人严灿华的监护人。申请人严祖平系被申请人严灿华的女儿,2020年10月28日严灿华因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治疗,严灿华虽治疗出院,但出院后对外界事物毫无认知行为,也无任何正确表达能力,个人不能独立出门。另严灿华妻子罗朝芬已年满66岁,年岁过高,无监护严灿华的能力,故根据严灿华的现有身体及生活情况,请求法院宣告严灿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严祖平为被申请人严灿华的监护人。

被申请人严灿华的代理人罗朝芬称,申请人严祖平诉称属实,同意申请人严祖平请求法院认定严灿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由申请人严祖平做被申请人严灿华的监护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严祖平系严灿华的女儿。严灿华于2020年10月28日因发生交通事故脑部受伤。2021年6月11日,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严灿华目前精神状态:脑部伤所致精神障碍(中度智能障碍、外伤性人格改变)。2.被鉴定人严灿华目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严祖平系被申请人严灿华的女儿,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于2021年6月11日出具的鉴定意见被申请人严灿华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严祖平申请宣告严灿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现被申请人严灿华跟随申请人严祖平与代理人罗朝芬共同生活,被申请人严灿华的代理人罗朝芬也同意由申请人严祖平作被申请人严灿华的监护人,故本院指定申请人严祖平作为被申请人严灿华的监护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严灿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严祖平为严灿华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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