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康占华与被告北票市泉巨永乡十二吐默村村民委员会、被告郭文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辽1381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辽1381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落款日期修改为“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 判 长 徐国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