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快大茂镇团结路978号。
法定代表人:孙世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大云,该公司资产保全部经理。
被告:荆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荆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5元,由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