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更,女,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
被申请人:王建玲,女,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
被申请人:蔡国华,男,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更与被申请人王建玲、蔡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昌乐鼎恒置业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500000元予以查封。潍坊银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在昌乐鼎恒置业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500000元,期限为2022年1月25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刘更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