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陆振,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三山村*-*号。
被告:韦凤金,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民委莲花村。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振诉被告韦凤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21年8月10日受理后,
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审理。原告陆振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陆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振撤回对被告韦凤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陆振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