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陆振,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三山村*-*号。

被告:韦凤金,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民委莲花村。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振诉被告韦凤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21年8月10日受理后,

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审理。原告陆振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陆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振撤回对被告韦凤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陆振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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