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驮蓝山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李锁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书重,上海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红,上海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李完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巴里坤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4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3,076,043.01元,执行费33,160.0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