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张俊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怀远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日作出(2018)皖03刑初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俊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张俊宝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2018)皖刑终2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张俊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8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张俊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俊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21年3月获表扬奖励五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俊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考虑其犯罪具体情节,应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俊宝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2028年5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