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都树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
委托代理人都芳强,临清烟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燕文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
被告:张娜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
被告:山东永杰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唐园镇孙寨村。
法定代表人:燕芳全。
审理经过
原告都树学与被告燕文善、张娜娜、山东永杰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都树学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都树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都树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元,财产保全费220元,由原告都树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