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告:张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孙桃与被告张伟试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孙桃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孙桃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