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云南楚雄永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开发区太阳历大道永盛花园61幢18-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67064333R。 法定代表人:郝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虎,云南荣楚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付加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
审理经过
原告云南楚雄永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加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云南楚雄永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楚雄汇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云南楚雄永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南楚雄永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已交)。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玉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玲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