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郝水华,男,汉族,住东明县。
被执行人:张晓静,女,汉族,住东明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郝水华与被执行人张晓静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的(2018)鲁17民终24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晓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晓静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郝水华彩礼款62000元。申请执行人郝水华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晓静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张晓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张晓静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2019年3月18日、2019年6月21日对被执行人张晓静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6月3日通过调查被执行人张晓静居住地东明县菜园集镇后牙行政村岳辛村,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晓静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2019)鲁1728执365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张晓静限制消费。
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郝水华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郝水华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8月1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郝水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62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7民终24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62000元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