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韦业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被告:陶庆限,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被告:陶显表,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审理经过
原告韦业光诉被告陶庆限、陶显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韦业光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业光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业光撤回对被告陶庆限、陶显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7元,减半收取213.5元,由原告韦业光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