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周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平原县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大栋,平原鸿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左怀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莒南县居民,现住高唐县(高唐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王周利与被告左怀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告王周利无法直接或留置送达,适用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瑞起
人民陪审员 刘振涛
人民陪审员 赵士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宋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