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对原告胡春吉、张勇、王涛、宋道德与被告杜立国、张志劳务合同纠纷四案作出的(2019)鲁0302民初3802号、3803号、3804号、380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19)鲁0302民初3802号、3803号、3804号、380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页第二自然段中“于2019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应为“于2019年9月29日、2019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十页第二自然段“四案案件受理费共计334.00元,减半收取计167.00元,由杜立国、张志负担。”应为“四案案件受理费共计350.00元,减半收取计175.00元,由杜立国、张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