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勇,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县蓼皋镇。
委托代理人:龙绍平,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李勇之妻,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杨军,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县蓼皋镇。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628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受理李勇申请执行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勇借款46800.00元,并按6%的年利率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3月20日止的利息,承担诉讼费485.00元、执行费602.00元的义务。
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本案标的款46800.00元及诉讼费485.00元,共计47285.00元。由被执行人杨军在2021年底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勇10000.00元;2022年底偿还10000.00元;2023年底偿还10000.00元;2024年底偿还10000.00元;2025年底偿还7285.00元。二、本案执行费602.00元,被执行人杨军定于2021年8月15日前缴纳。三、申请执行人李勇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作终结执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黔0628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杨军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