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艳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
被执行人:张永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
审理经过
关于王艳中申请执行张永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修武县人民法院(2021)豫0821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对该案件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并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第一次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机动车。本院于7月20日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进行了查封(轮候查封),并于当日向当地不动产中心发出协助查询。
2、因受疫情、洪水影响,该案件本院提供电话短信等形式告知被执行人该案件立案执行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并于8月24日到期家中查找、走访邻居及村委会,查明,被执行人常年在外,本院采取邮寄的形式向被执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告财产令等相关文书。
3、2021年8月2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第二次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1年9月1日不动产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集体宅基地一处,本院于9月2日依法冻结查封(轮候查封)并到你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张贴查封公告。
5、2021年9月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该案件所采取的各项执行措施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表示明白。
6、2021年9月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821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发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