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叶旺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江门市江海区。
被告:江门市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51067230J,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江海花园1号(自编101)。
法定代表人:李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斌,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骢,男,该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原告叶旺生诉被告江门市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叶旺生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旺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叶旺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