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鲁青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山西省阳高县龙泉镇。身份证号码:1421211***********。
被执行人:鲁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山西省阳高县龙泉镇。身份证号码:1402211***********。系鲁青义之子。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221民初2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通过实地调查了解亦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晋0221执15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