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某,男,汉族,住甘肃省。
被告:裴某,男,汉族,住天水市。
审理经过 原告梁某与被告裴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梁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缴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梁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梁某撤诉。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