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执行人方X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执行人王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执行人王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XX与被执行人方XX、王XX、王XX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902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XX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方XX、王XX、王XX在继承被继承人王XX的遗产范围内归还申请执行人钱茵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并在被继承人王XX遗产范围内负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执行费1850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方XX、王XX、王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遗产继承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王XX的遗产进行了查询,查明涉及被执行人方XX、王XX、王XX在本院的执行案件共有两件,被执行人方XX名下公积金138107.19元及被继承人王XX名下有公积金117474.36元,且被继承人生前与被执行人方XX为夫妻,二人名下公积金为夫妻共同财产,即该二笔公积金中被继承人享有的部分即为其遗产;被执行人王XX继承了被继承人王XX奖金8523元;本院两件执行案件按执行标的分配,申请执行人已受偿87083.08元;因被执行人方XX报告财产不实,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方XX处以罚款2000元的决定。截止2021年4月30日,本案未到位执行标的为42916.92元及利息。

综上,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0)浙0902执2079号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主张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继承王XX遗产或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王XX遗产的情况,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在继承王XX的遗产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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