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对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龙支行诉杨娟、邢玉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的(2020)黑0622民初259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0)黑0622民初2596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6,207元,减半收取计3,104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3,571元,减半收取计6,786元,”。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邓艳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