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兰福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被告:陈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被告:姜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审理经过
原告兰福江与被告姜华、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兰福江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兰福江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华的起诉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福江撤回对被告陈华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坤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宏宏 书 记 员 刘 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