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汪小玲,女,****年**月**日出生。
被告:北京墨迹磨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家园秋实街1号4层4F-09B。
法定代表人:郭洁,总经理。
被告:北京鼎晖开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2047房间。
法定代表人:郭洁,总经理。
被告北京墨迹磨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鼎晖开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春梅,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美智美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7号院1号楼-1至3层102东侧三层3E42。
法定代表人:郭嘉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迪,男,北京美智美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务。
审理经过
原告汪小玲与被告北京墨迹磨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墨迹磨叽公司)、被告北京美智美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智美乐公司)、被告北京鼎晖开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晖开元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诉称
汪小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形成的事实销售协议;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返还预付课程价款共计7491.5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1月4日购买了被告提供的艺术课程,实际收款对象为赏墨尚苑水墨艺术空间易事达店(赏墨尚苑为墨迹磨叽公司的注册商标。该公司对外宣传公司名称、门店名称均为美智美乐)。截至现在为止,该艺术课程并未实质性执行,相对应的预付课程价款合计为7491.5元。现被告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不同意退还剩余费用,侵犯了原告的利益。该艺术课程学员为原告女儿王伊洋,上课地点:美智美乐朝阳区北苑家园易事达校区。因法人郭洁名下仍有一家公司名称为:墨迹磨叽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甲27号3层303。对外宣传名称仍为美智美乐,目前了解到美智美乐机构各校区均已关门,无法为学员继续上课,也无任何形式的通知后续处理结果。后多名家长多次投诉到12345寻求解决,联系法人,法人说不予以退还剩余课时费。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拒接电话,被告门店关闭,且教师已被遣散,被告根本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提供课程服务。综上所述,被告无法继续提供服务,原告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服务约定,并有权要求被告返还未履行的课程服务所对应的预付课程价款。
被告辩称
墨迹磨叽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墨迹磨叽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北苑家园秋实街1号易事达商场4层,故被告住所地及涉案合同履行地均不在丰台,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查,墨迹磨叽公司的注册地在北京市丰台区,但该公司未在该注册地实际办公,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另,经本院询问,汪小玲、鼎晖开元公司、美智美乐公司均表示同意墨迹磨叽公司所提管辖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墨迹磨叽公司的注册地在北京市丰台区,但该公司未在该注册地办公,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美智美乐公司与鼎晖开元公司的住所地亦均不在北京市丰台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对被告墨迹磨叽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