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钟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 原告:戴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 原告:戴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 原告:戴某3,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 原告:钟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 原告:钟某3,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 原告:钟某4,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 原告:钟某5,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 原告:钟某6,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 原告:钟某7,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 原告:钟某8,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 原告:钟某9,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 原告:钟某10,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小芹,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钟某1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 委托代理人:陈伟奇,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陈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 第三人:陈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 第三人:陈某3,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钟某1、戴某1、戴某2、戴某3、钟某2、钟某3、钟某4、钟某5、钟某6、钟某7、钟某8、钟某9、钟某10诉被告钟某11、第三人陈某1、陈某2、陈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1年8月9日,原告钟某1、戴某1、戴某2、戴某3、钟某2、钟某3、钟某4、钟某5、钟某6、钟某7、钟某8、钟某9、钟某10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钟某1、戴某1、戴某2、戴某3、钟某2、钟某3、钟某4、钟某5、钟某6、钟某7、钟某8、钟某9、钟某10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钟某1、戴某1、戴某2、戴某3、钟某2、钟某3、钟某4、钟某5、钟某6、钟某7、钟某8、钟某9、钟某10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林 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泳珊 书 记 员 邓晖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