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汤俊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尤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上诉人诉称
汤俊红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条款无效,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因索要借款向原审法院起诉,属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被上诉人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