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建峰,男,出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刘怀,男,出生于****年**月**日,汉族,住黑龙江省。
审理经过
原告李建峰与被告刘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建峰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建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聪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盈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