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忠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大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908151773R。 负责人:鞠鹏志,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荣海,男,系该支行员工。 被告:陈在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刘小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重庆市忠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忠县支行与被告陈在培、刘小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忠县支行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忠县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忠县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忠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318.2元,减半收取159.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忠县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廖耀东 人民陪审员 田秩平 人民陪审员 何光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成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