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马某某,男,东乡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马某某某,女,东乡族。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马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马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甘2926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错误的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错误的适用法律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这与事实不符,对申请人也严重不公平,申请人为残疾人,法院不能武断的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伤害,也让申请人失去了家庭。再审请求:请求撤销东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2926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并重新审理。
马某某某提交意见称,不同意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2020)甘2926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准予马某某某与马某某离婚;二、婚生长子马某龙由马某某抚养,马某某某给付孩子抚养费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三、夫妻共同财产:砖混结构平顶房子7间(位于东乡县达板镇上科妥村十社24号)中原告分得的部分作为经济帮助留归被告所有;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书于2021年4月19日向再审申请人马某某和被申请人马某某某宣判送达后,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因再审申请人马某某的申请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故再审申请人马某某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马某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