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昕,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归,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何玉光,男。
被申请人:郑宝花,女。
被申请人:资兴市苏佳物资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辉标,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资兴市光轩环保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宝花,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何玉光、郑宝花、资兴市苏佳物资环保有限公司、资兴市光轩环保玻璃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查封被申请人资兴市光轩环保玻璃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资CD国有2013第****号);查封被申请人何玉光所有的位于****号楼****号房(不动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莞字第****);冻结被申请人何玉光、郑宝花的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以上保全金额总额2000000元。申请人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公司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函,保全风险可控,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何玉光、郑宝花、资兴市苏佳物资环保有限公司、资兴市光轩环保玻璃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资兴市光轩环保玻璃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资CD国有2013第****号),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何玉光所有的位于****房(不动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莞字第****),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何玉光、郑宝花的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
以上财产保全金额以20000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