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海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阿克苏嘉鑫潮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徐爱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建国西路199号和谐广场D座9层。
法定代表人:王恩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黄平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告:王道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告:罗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海敬与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平建、王道琦、罗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李海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水泥款383,20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把中标的柯坪县玉尔其乡铁热克阿瓦提村2019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劳务分包给新疆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平建与被告王道琦找到原告,给新疆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的工程提供水泥。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水泥费用为853,203元,先后支付了470,000元。2020年4月15日被告王道琦在原告提供给的结算单上签字确认,欠原告水泥款383,203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海敬虽是阿克苏嘉鑫潮源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对账单是以阿克苏嘉鑫潮源建材有限公司的名义出具的,水泥也是公司提供的,故应以阿克苏嘉鑫潮源建材有限公司的名义起诉,李海敬不是适格的原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李海敬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