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祁俊苓,女,汉族,住大城县。

申请人张某,男,汉族,住大城县。

委托代理人刘卫民,大城县平舒中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张占民,男,汉族,原住大城县。

被申请人陶维杰,女,汉族,原住大城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祁俊苓、张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占民、陶维杰失踪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称,张占民与陶维杰于2009年1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张某。多年前,二被申请人投资不慎赔钱负债造成家庭矛盾,由于精神压力过大,使得二被申请人精神失常,于2014年失踪,至今没有音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宣告张占民、陶维杰失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张占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28291976××××××××,户籍登记住所地地及原居住地为大城县;下落不明人陶维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105221974××××××××,户籍登记住所地为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荒沟门*号,原居住地为大城县;.二被申请人于2009年1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出生育儿子张某。申请人祁俊苓为张占民的母亲。二被申请人于2014年失踪,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宣告二被申请人失踪后,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在检察日报发出寻找二被申请人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二被申请人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被申请人至今下落不明已经近七年,且在本院发出寻找公告后仍然没有音讯,对于二被申请人失踪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现祁俊苓、张某作为申请人申请宣告张占民、陶维杰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宣告张占民、陶维杰失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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