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反诉原告):高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清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反诉被告):陈某,女,汉族,现住甘肃省清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满湘,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21)甘0521民初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当事人提供了新证据,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二审中,高某提交了高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见证人任某的书面证词,陈述“高某出售房屋之前说明房产证没有办理下来”,陈某于2014年1月26日在签订购房协议时对此也是明知的;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已依法取得世纪佳苑1#3-601的房屋所有权,所有权证书正在办理中……”,第五条第二款:“剩余房款应于2015年1月16日全额支付”,第六条第二款:“乙方如未按本协议第五条款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所应付房款的0.4‰作为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为乙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第八条第一款:“本协议签订后,由甲乙双方应向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上述房屋买卖合同对于办理房产过户的时间没有约定,但约定了支付剩余房款的时间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故依据合同约定,陈某于2021年3月9日向高某交清剩余房款是否违约应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21)甘0521民初2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高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54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丁建文 审 判 员 石 岚 审 判 员 张碧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柳 樱 书 记 员 王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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