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周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被告:郑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农村保险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舜水北路30号2号楼3楼。
主要负责人:诸寅波。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郑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农村保险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周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周某某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