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福建中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州马尾营业部,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君竹路福星新村连接体2#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349D6W0C。

法定代表人:江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健,王国栋,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圆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平吉大道1号建昇大厦B30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7172186F。

法定代表人:秦慧娟,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福建中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州马尾营业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105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旅游团团费148750元及相应违约金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131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多次通过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中在光大银行深圳罗湖支行有两笔70000元与280000元存款,因系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银行享有优先权,本院无法冻结划拨。

三、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四、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7日通过书面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以及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深圳圆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