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中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委会世德。 被告:谢尚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水楼。
审理经过
原告谢中俭与被告谢尚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谢中俭于2021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中俭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中俭撤回对被告谢尚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由原告预缴),由原告谢中俭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婷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叶春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