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叶润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现住浙江省桐乡市。。
被告:许春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林,海安市角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叶润国与被告许春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叶润国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叶润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叶润国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赵建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胡筱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