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某1,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理人:朱某2(系申请执行人朱某1母亲),住长沙市开福区。
被执行人:艾立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朱某1与被执行人艾立平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0112民初595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艾立平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执行人艾立平履行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112民初59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艾立平银行存款1014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易超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金 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