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辉,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立君,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柴浚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于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郭文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告:岳延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柴浚丰、于炼、郭文辉、岳延中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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