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高新路788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君,院长。 被执行人卢志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

审理经过

被告人卢志华犯诈骗罪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9刑初170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人卢志华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责令被告人卢志华退赔尚未追回的犯罪所得人民币七千二百八十四元,其中人民币四千六百一十八元发还被害人马某,人民币二千六百六十六元发还被害人李某。因被告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3月17日移交执行,执行标的额7284元。 本案执行情况如下: 1、2021年3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1年3月17日、2021年3月22日、2021年4月29日、2021年6月3日、2021年7月2日、2021年8月2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于2021年3月25日冻结被执行人开立于中国邮储银行尾号为1034、0290、8989的账户,开立于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0284的账户,开立于中国农业银行尾号为0070的账户,冻结期限均至2022年3月24日;另冻结被执行人的网络资金账户。本院冻结账户后扣划存款905元,用于退赔受害人。此外,未反馈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3月17日、2021年4月25日,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苏州大市范围内不动产和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1年3月22日,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系统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户籍地范围内的财产,未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额7284元,执行到位905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银行查询回单、房产查询回执等执行文书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罚金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应当缴纳罚金并应履行退赔义务;但缴纳罚金、非法所得和退赔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除上述执行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中,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葛健颖 审 判 员 夏 锋 审 判 员 范 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丁家宁 书 记 员 贾轶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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