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鑫通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清湖头社区清湖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吕崇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北翔,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美力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广培社区木头湖1900185号101。 法定代表人:项晓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淑娜,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贝贝,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东莞市鑫通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通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美力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力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1)粤1973民初8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鑫通泰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收到一审法院向其送达的《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接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告知逾期缴费的,则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鑫通泰公司至上述期限届满后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鑫通泰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东莞市鑫通泰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东莞市鑫通泰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72.12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友强 审判员  谢佳阳 审判员  雷德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肖博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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