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荔园东路555号101室一楼大堂右侧及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913503027640913361。 主要负责人:陈伟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丽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梅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丽英、陈建辉、陈梅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8)闽0303民初1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免交、缓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郑完育 审判员 李玉坤 审判员 朱明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晓玲